《大众日报》:2020年建起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在今天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发布会上,省环保厅副厅长姚云辉表示,我省将加快推进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到2020年,在全省构建起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加快推进生态山东建设。
据悉,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要求,我省在总结改革试点实践经验基础上制定了《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简称《实施方案》),并于近日印发实施。
《实施方案》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实施方案》明确省政府、设区的市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即今后将由省政府、设区的市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对生态环境损害提起诉讼,形成省市两级主体共同行使索赔权,并对两级主体的管辖划分作了原则性规定。
与之相应,《实施方案》确定了赔偿义务人: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同时,省政府相关部门和设区的市政府可根据需要扩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范围,提出相关立法建议。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后评估等合理费用。经磋商达成一致,且由赔偿义务人负责进行污染清除或生态修复的,污染清除、生态修复费用不再纳入赔偿范围,但需达到磋商确定的修复效果。
根据试点实践,我省将赔偿磋商作为诉讼的前置条件,并进一步健全了磋商机制,赋予赔偿协议强制执行效力。2015年12月,山东作为全国7个试点省市之一,按照国家部署,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试点。姚云辉说,在试点中,我省探索建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机制,构建通过磋商方式解决问题的“快车道”,初步构建了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框架,试点经验被原环境保护部作为典型向全国推广介绍。
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明确省环保厅是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的牵头部门,承担主体责任。省委、省政府将及时调度改革进展,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制度,要求各设区的市自2019年起,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情况送省环保厅汇总后报省委、省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立足我省实际,由易到难、稳妥有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依法推进,鼓励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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